【较大事故】4死8伤丨面包车非法营运,湖南首例幕后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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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广高速公路湖南娄底段“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面包车非法营运丨幕后车主强令超载丨货车疲劳驾驶、驾驶证未及时吊销
简要案情
2018年7月28日4时20分许,重庆市巫山县驾驶人王传保驾驶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3人)由南往北行驶至二广州高速公路2082km+140m处时,与前方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驾驶人任存震驾驶的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发生追尾碰撞,引发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造成渝DGB728号车车上4人死亡、8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当事人王传保驾驶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最高限定时速行驶;2、当事人谭廷平作为渝DGB728号车实际所有人,在明知车辆超员的情况下仍指使王传刚驾驶渝DGB728号车四处接客;3、当事人王传刚将超员车辆交给王传保驾驶;4、当事人任存震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最低限定时速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间接原因
1.当事人王传刚、王传保和该车实际车主谭廷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运)
2.当事人任存震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吊销任存震所持驾驶证。
3.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个人签订挂靠协议,车辆由个人独自经营,而公司对挂靠车辆的管理松懈,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事发前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且低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和提醒。
责任追究建议
谭廷平、王传保、王传刚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王传保、王传刚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8月3日,谭廷平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延长刑拘至三十日,9月30日被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当事人谭廷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建设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重庆市巫山县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依法吊销任存震所持驾驶证,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渎职失职行为,建议抄告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处理。
河南省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安全管理不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河南省柘城县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处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二广高速公路娄底段“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乘车人伤亡情况
(四)相关责任人情况
(五)事故车辆情况
(六)相关责任单位情况
(七)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八)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九)事发前相关车辆的运行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处警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善后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给与行政处罚人员情况
(三)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处理建议
五、工作建议
2018年7月28日4时20分许,二广高速公路娄底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根据《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湘政发[2008]18号)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湘公交管[2016]68号)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二广高速娄底段“7.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28日4时20分许,重庆市巫山县驾驶人王传保驾驶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3人)由南往北行驶至二广州高速公路2082km+140m处时,与前方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驾驶人任存震驾驶的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发生追尾碰撞,引发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造成渝DGB728号车车上4人死亡、8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传保,男,汉族,21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2016年2月1日初次领证,有效期止:2022年2月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死亡。
2.任存震,男,汉族,50岁,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系豫NC1516(豫AD16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证准驾车型:A2,,2002年11月20日初次领证,有效期止:2025年11月2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查,2008年7月14日,当事人任存震因交通肇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09年1月21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乘车人伤亡情况
1.王传刚,男,29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另一驾驶人,事故发生时坐该车第一排中间位置,在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受谭廷平的指使,在明知车辆满员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继续接客,导致车辆超员,并将超员的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王传保驾驶。
2.黄明桂,女,33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一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死亡。
3.杨坤成,男,60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二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死亡。
4.王立宾,男,43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二排左二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5.牛思妍,女,4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二排右二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6.牛贤贵,男,50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二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7.牛贤春,男,60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三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8.蒋得科,男,27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三排左二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9.李忠春,男,25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三排右二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10.陈冲,男,26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第三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11.伍成香,女,50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尾箱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12.牛雅萱,女,1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坐尾箱右侧位置。
(四)相关责任人情况
谭廷平,男,31岁,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系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
经调查,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在明知车辆满员的情况下仍指使王传刚驾驶车辆继续接客,导致车辆超员。
(五)事故车辆情况
1.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6521K1C8V,发动机号:H4108963,车辆识别号:LJ166A3D6H7015713,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12月4日,检验有效期:2019年12月,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登记所有人:魏廷军(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时重庆市巫山县),实际所有人:谭廷平(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是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家住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路),其聘请王传保、王传刚负责驾驶该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750020000121867,商业保单号:PDAA201750020000103680,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13人(包括两名儿童)。
2.豫NC15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HE4,发动机号:52528104,车辆识别号:LFWSRXRJXE1E40285,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登记所有人:河南省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14年11月19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11月,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2人,准牵引质量40000kg。
豫AD165号挂车,品牌型号:宇畅牌YCH9390TDP,车辆识别号:LX99D339876XFJ867, 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登记所有人:张泰。注册登记日期:2009年12月08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12月,核载质量:25000kg,实载质量:18675kg。
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邵敬贤,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6222301030120170001048,商业险为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公司安全互助统筹单,互助单号:20170002724,三者责任险统筹额度100万。2014年11月22日,实际车主邵敬贤与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
(六)相关责任单位情况
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企业: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79402563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柘城县北环路东段,公司负责人:王秀玲,营运期限:2008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企业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物流服务、货运信息服务;公司现共有挂靠车辆203台,均系大型货车。
(七)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二广高速公路2082km+140m路段,丘陵地带,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邵阳方向,北往常德方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为中央水泥隔离护栏,南往北道路全宽12.30m,快车道、行车道各宽3.90m,应急车道宽3.50m,左侧路肩宽1.00m。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路面摩擦系数0.7。该路段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60km/h。
2.现场痕迹。现场采取直角定位法测量,以快车道左边线为测量基准线,以2083公里牌为测量基准点。渝DGB728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头北尾南停于行车道内,其左前轮位于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403.65m,距离基准线6.05 m;其左后轮位于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400.50 m,距离基准线6.01 m。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乙车)头北尾南停于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车头左前轮位于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492.45 m,距离基准线71.3m;车挂左前轮距离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488.35m,距离基准线71.3m;车挂左后轮距离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482.85m,距离基准线71.5m。
事故接触点位于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143.0m,距离基准线垂直距离5.50m;甲车追尾乙车后卡在乙车尾部,被乙车拖行后在路面形成的油迹面积257.5m x4.1m;甲车右后轮与地面形成的拖印16.00m,起点位于基准点往北垂直距离1384.00m,距离基准线5.70m。
4.事故时气象条件环境。涟源市气象局出具证明:2018年7月28日0时至8时气温26℃-29.7℃,无降雨。
(八)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任存震呼吸酒精检测结果:0mg/100ml;
2.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任存震毒品检测结果:阴性;
3.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娄星罡司鉴所[2018]痕鉴字第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①渝DGB728小型普通客车因事故整车烧毁严重,安全技术性能不具备检验条件;事发时瞬时车速介于124-126km/h之间;②豫NC15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D16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有效;挂车尾部防护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被篷布遮挡,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技术标准;事发时瞬时车速介于52-54km/h之间;③渝DGB728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与豫NC15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D16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成立。
4.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娄星罡司鉴所[2018]尸检字第18-21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黄明桂是因交通事故所致火灾而烧死;王传保是因交通事故所致火灾而烧死;杨坤成是因交通事故所致火灾而烧死;王传刚是因交通事故所致火灾而烧死。
5.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娄湘中司鉴中心[2018]物鉴字第2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DNA检验结果分析,支持王书森为04的生物学父亲。(04为事故中渝DGB728号车第一排座位中间位置,驾驶员位置右边的死者王传刚)
6.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娄湘中司鉴中心[2018]物鉴字第25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DNA检验结果分析,支持03为杨胜木的生物学父亲。(03为事故中渝DGB728号车第二排座位靠左边窗户位置的死者杨坤成)
7.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娄湘中司鉴中心[2018]物鉴字第25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DNA检验结果分析,支持王书春为01的生物学父亲。(01为事故中渝DGB728号车驾驶员位置的死者王传保)
8.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娄湘中司鉴中心[2018]物鉴字第2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倾向于认为黄明军与2号样本来源者为生物学全同胞。(02为事故中渝DGB728号车副驾驶位置的死者黄明桂)
(九)事发前相关车辆的运行情况
经询问当事人,结合调取的视频、图片分析出2台事故车辆行驶轨迹如下:
1.渝DGB72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轨迹:2018年7月27日上午王传刚驾车搭乘王传保、黄明桂、王立宾从广东省中山市十四村惠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发, 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恒基五洲家园附近接上蒋得科、陈冲、李忠春三人。7月27日13时4分,从广澳高速那洲收费站上高速(珠海市香洲区);14时35分,从二广高速大旺收费站下高速(肇庆四会市),在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幸福小区附近先后接上杨坤成、任敏、任敏老公魏明松以及魏明松的一个朋友;在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社会工作局附近,任敏等3人嫌车辆超员在此处下车,随后,牛贤贵、牛贤春、伍成香、牛思妍、牛雅萱在此处上车。16时36分,从二广高速公路大旺收费站上高速(肇庆四会市);19时37分,从二广高速公路丰阳收费站下高速;20时28分,从二广高速公路长铺收费站上高速(永州市蓝山县);23时30分,从二广高速公路永州东收费站下高速;7月28日2时14分,从二广高速永州东收费站上高速;4时4分,经过二广高速公路2095km南往北涟源东路径识别点;4时20分,行驶至事发地。
2.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轨迹:2018年7月27日15时许,从广州佛山出发从沙口收费站上高速;22时55分,经过二广高速公路广东段南往北2574km+800m处;23时55分,通过二广高速公路南风坳(2413km)省际卡口进入湖南省境内;7月28日0时21分经过二广高速公路往北2377公里处;1时40分,经过二广高速公路往北2275 km处;2时39分经过二广高速公路往北2199 km处;4时20分许,行驶至事发地。
经调查,从2018年7月28日0时10分起,至2018年7月28日4时20分止,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直由任存震驾驶,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二、事故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处警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7月28日4时31分许,高警局娄底支队接处警中心接电话(07384492110)报警称:在二广高速公路南往北龙塘收费站附近处一台面包车追尾一台半挂车起火,具体伤亡情况不明,请求出警。接警后,支队接处警中心迅速(4时32分许)通知涟源大队值班室,要求大队迅速派警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路政、施救、医院、消防等联动单位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向支队值班领导、值班科长报告相关情况。4时56分,高警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大队长曾阳红和值班领导颜军辉带领民警袁振华及协警邱梦龙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救援、警戒等工作。4时57分许,民警龚文韬带协警欧洋到达事故现场,并将现场初步情况反馈大队值班室和支队接处警指挥中心。4时57分许,涟源市消防大队和涟源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和医疗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5分16分许,民警万苇带协警颜建立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5时50分许,支队值班领导李亮、值班科长江卫军到达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6时许,经涟源市消防大队灭火后对车辆切割勘查确认,现场死亡4人。7时许,4名死者均送往娄底市殡仪馆,8名伤员均就近送往涟源市人民医院。9时2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娄底支队即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与巫山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由巫山县人民政府派驻工作组到涟源协助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一对一”工作模式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8月2日,由河南省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巫山县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共同筹措资金用于死者前期的安葬等费用,先期垫付4名死者各10万元。目前,事故当事人均已聘请律师,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王传保驾驶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最高限定时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2、当事人谭廷平作为渝DGB728号车实际所有人,在明知车辆超员的情况下仍指使王传刚驾驶渝DGB728号车四处接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3、当事人王传刚将超员车辆交给王传保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4、当事人任存震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最低限定时速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经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认定,当事人王传刚、王传保和谭廷平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任存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当事人王传刚、王传保和该车实际车主谭廷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关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之规定。
2.当事人任存震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吊销任存震所持驾驶证。
3.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个人签订挂靠协议,车辆由个人独自经营,而公司对挂靠车辆的管理松懈,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事发前豫NC1516(豫AD1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且低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和提醒。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二广高速公路娄底段“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谭廷平、王传保、王传刚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王传保、王传刚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8月3日,谭廷平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延长刑拘至三十日,9月30日被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二)给与行政处罚人员情况
任存震,因连续驾驶车辆超过四个小时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3项交通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行政罚款4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三)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处理建议
1.当事人谭廷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建设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重庆市巫山县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2.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依法吊销任存震所持驾驶证,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渎职失职行为,建议抄告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处理。
3.河南省柘城县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安全管理不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河南省柘城县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处理。
五、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营运车辆监管力度。要运用大数据理念,加强对过境“两客一危”车辆的监管,做到精准管理,强化源头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力度。积极协调交通、工商、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管路面通行秩序,严查七座以上客车非法营运、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依规打击处理,严防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位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广高速公路
娄底段“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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